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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文寄出后仅过半日,应夔丞就于3月24日凌晨在英租界被抓获。3月25日上午10时,国务院接到了应夔丞来函及所寄印刷品,[298]旋即于3月26日致电各省都督、民政长,转发了来函及印刷品。没想到捕房搜查应宅时,发现还有42件相同的印刷品,已经装入信封封好,贴有邮票,正待寄往各处报馆,封皮下署京江第一法廷〔庭〕缄七字。真相至此大白,原来应夔丞寄往国务院的印刷品,是他自造的。
    一般人印象中,应夔丞不过是上海及江浙一带的帮会头目,但实际上,应夔丞曾肄业上海梅溪书院,后又补送龙门书院,[299]因此具有一定文采,这从该件印刷品也可以看得出来。由于该宣告文出现于宋教仁被刺身亡之后,时人对应夔丞寄出该宣告文的动机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故为惑人之计。[300]《民立报》并具体分析道:应犯既受袁、赵唆使暗杀宋教仁,又恐有人疑及中央所为,故发布此文,将各党重要人物及袁、赵等名亦胪列于内,以淆乱观听,使中央有辞推却。[301]而国务院转电各省,则被认为正如所谓lsquo;此地失银三百两,隔壁小二不曾偷,作伪心劳,实足以表现其手段之恶劣而已。[302]陶菊隐后来干脆发挥想象力,将宣告文说成赵秉钧为掩盖杀宋罪行而做的文章,于《六君子传》中写道:
    事已至此,袁、赵将怎样做一篇遮盖文章呢?毕竟赵不愧为智多星,想来想去,居然被他想着了一条移尸嫁祸之策,于二十六日以国务院名义通电,称据应夔丞二十三日函称,上海发现一种监督政府裁判机关,其宣告文内列有宋教仁、梁启超、袁世凯、赵秉钧、汪荣宝等罪状,特先判处宋以死刑,即时执行等语。这篇文章做得太离奇,不愧为倒乱千秋之笔。[303]
    也有人根据宣告文为袁、赵辩护,认为据此左证,则刺宋事不惟与袁、赵无关系,并可证明与孙、黄诸人无关系。盖天下固无其奴受贿,奉主人命以谋他人,而其奴并谋及其主人者也。然则杀宋者其必在袁、赵、孙、黄诸人之外,而别有所为主谋者。如应始终不认有他人,或只牵及于洪述祖,则非即应为主谋,即应、洪通谋,此外固无冒疑无关系之第三者之理由也。[304]还有人认为:此项印刷品无非应犯淆惑人心之作用,且发主〔生〕于宋案后,无可资研究之价值也。[305]然而,仔细分析该宣告文,我们就会发现,其中实际上暗藏多个玄机,是破获宋案极关键的证据。
    宣告文暗藏玄机之一,即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之特别法庭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就是应夔丞。
    应夔丞被捕后,不论是在租界会审公廨预审过程中,还是在租界当局将其移交中方以后的审讯过程中,始终不承认自己杀宋,不承认武士英为其所雇用。虽然从其家中所获函电文件明确证明其配合洪述祖实施了杀宋,并且从其家中搜出了五响手枪一把,其中存有子弹两枚,恰与武士英在沪宁火车站刺宋时放去三枚后尚存两枚相吻合,但缺少应夔丞的亲供,毕竟是一个缺憾。而他向国务院寄出的宣告文,恰恰隐含了他杀宋的事实。
    暴露这一玄机的,是该宣告文中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的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陪审员薛圣渡,另一个是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按常理,应夔丞制造该项油印品既然是为了淆乱观听,那么这两个关键人名就应当是虚构的,一般探究宋案者看到这两个名字,也都会把它看成虚构的名字而毫不措意。然而,应夔丞在写出这两个名字时,却不是凭空捏造。在北京市档案馆所藏共进会档案中,有两份十分重要的档案,是应夔丞1912年底为求论功行赏而写的自述底稿,其中一份开头对其家世有如下介绍:
    籍贯浙江鄞县人祖父圣渡,妣崔氏;父忠才,母叶氏;兄弟无。[306]
    据此可知,薛圣渡之圣渡,其实是应夔丞祖父名字。至于薛,则是应夔丞岳父薛培榕之姓,其女薛瑞真为应夔丞之妻,在应宅所获函电文件中,就有薛瑞真给应夔丞的信。[307]因此,薛圣渡实际上是由应夔丞岳父(或妻子)之姓与应夔丞祖父之名组合而成。至于叶义衡之叶,如应夔丞自述,是其母亲之姓,而义衡则是应夔丞早年所用名字,《申报》曾数次提到。如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1892年12月10日)《申报》提到十月十一日(11月29日)指发安徽县丞应义衡到。[308]光绪十九年五月二十日(1893年7月3日)《申报》提到五月十一日(6月24日)县丞应义衡辞赴上海公干。[309]光绪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895年1月17日)《申报》又提到应文森、山雨香租地纠葛一案,应文森之子应义衡投控山雨香欠宕押款。[310]在应夔丞1912年底所写另一份自述底稿中,也有夔丞原名义衡,字桂馨之语。[311]因此,叶义衡实际上是由应夔丞母亲之姓与应夔丞早年所用名组合而成。
    应夔丞的祖父应圣渡名不见经传,应夔丞用义衡之名则远在宋案前近二十年,其母亲叶氏和其妻薛氏也鲜为人知,应家的这些内幕除了应夔丞及其家人外,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这就有力地证明了该宣告文的确出自应夔丞之手。而根据该宣告文,正是薛圣渡和叶义衡对宋教仁判处并执行了死刑,因此,该宣告文毫无疑问成为应夔丞杀宋的铁证,只可惜租界会审公廨、上海地方审判厅及当时研究宋案证据者,皆未能看出其中玄机,后来研究者更对该宣告文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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