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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有一事令人怀疑,即231.7万元现金在当时属巨款,应夔丞的刘、胡、薛三家亲戚及其他戚友,是否真有此巨款购买350万元公债票?共进会遗存档案向我们透露了背后的秘密。原来,早在2月23日,就有日本藤木商会想通过应夔丞购买300万元中华民国公债票,应夔丞随后派死党吴乃文与藤木商会商谈,双方于3月15日最后达成购买350万元公债票的协议。[169]这就是说,应夔丞在3月10日给洪述祖发出蒸电,要求购买350万元公债票之时,他帮藤木商会购买公债票之事也在商谈中。应夔丞3月13日函中所谓夔费半月之功夫得此一票(从2月23日以后算起),指的就是这件事。显然,应夔丞试图通过购买公债票一举两得,一方面帮藤木商会的忙,另一方面又可以变相获取杀宋报酬。
    按照应夔丞与藤木商会最后达成的协议,应夔丞帮藤木商会以六八折购买中央政府公债票350万元,扣一成为南北佣费,限七天交银付票,随时起利。[170]据此计算,藤木商会需要拿出238万元现金,其中23.8万元为佣金。但要注意的是,应夔丞向洪述祖提出的是以六六二折购买350万元公债,也就是说需要支付现金231.7万元,这样应夔丞又可以从中获取6.3万元现金差价,加上佣金,应夔丞总计可获现金30.1万元。这个数字与当初应夔丞欲借购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向中央索款30万元恰好相符。
    由此可知,应夔丞所谓该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将外国银行存款一例提出,用以购买公债,专为补注中央财政计,以及夔处并不扣用云云,完全是冠冕堂皇的谎言,他的主要目的就是借机获取私利,并且不许洪述祖染指。应夔丞所谓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云云,显然也是谎言,因为他若真有本领以八三三折将公债票兑换为现金的话,他完全可以利用藤木商会的资金,将所购公债转手抵押给义丰银行,这样藤木商会和他本人,就可以转眼间获得更高的回报。那么,他又何必在乎八厘债息,要求克日成交起息或以过付之日起利呢?
    七 洪抛燬宋酬勋位诱饵
    如上节所言,在应夔丞提出以六六二折购买350万元公债票后,洪述祖一方面以债止六厘,恐折扣大,通不过回复应夔丞,另一方面又恐应夔丞因此对杀宋一事持消极态度,故紧接着在3月13日川密电中抛出燬宋酬勋位以为诱饵,催促应夔丞相度机宜,妥筹办理。此为宋案案情发展过程中一个关键之点,也是较难解释之点。有人将此解释为洪犯造意杀宋之起点,[171]但如前所述,洪述祖早在3月6日函中便明露杀意,因此这一解释并不准确。当然,洪述祖本人始终不承认燬宋是要杀宋。1913年5月3日,他由青岛发表通电,曾专就燬字进行解释说:lsquo;燬人二字系北京习惯语,人人通用,并无杀字意义在内,久居京中者无不知之,岂能借此附会周内。[172]同月在接受青岛德国法庭讯问时又说:余意不过系购买宋曾犯罪之证据,余所用之lsquo;燬字,因系北京通用语,故用之,该字并无杀人之意在内,仅系毁人名誉。又普通燬坏之词,即如衣裳燬了,即系燬坏之意。[173]1918年在接受京师地方审判厅讯问时,洪述祖仍坚持谓:
    毁宋酬勋之句,系与应夔丞同谋毁损宋教仁之名誉,以作其组阁之障碍,非欲将宋教仁杀死,且此毁字仅系毁损之毁,非消燬之燬。再,欲毁损伊之名誉者,亦非出我本心,实系赵总理授意。当际我为赵之寮属,系含有一种服从之旨,且内有酬勋之语,更显非我本旨。何也?际兹我仅为内务秘书,何能有酬以勋位之权?由此论断,其语气决非我之本心。[174]
    今人也有赞同洪说者。如张永认为:lsquo;毁字是指诽谤,并没有杀害的意思当时以北京话为官话,白话文也以北京话为基础,此处lsquo;毁字即出于北京口语。查专门字典《北京话词语》,lsquo;毁字有两个意思,第一即lsquo;败坏他人名声,比如lsquo;我们能捧人,也能毁人。第二为lsquo;使人受精神、经济损失,并没有杀害的意思。由此,他认为洪述祖的这个自辩是可以成立的。[175]网文作者芦笛则说:我已经在《毁宋酬勋考》中指出,其实那lsquo;毁宋的lsquo;毁字在文言中是lsquo;毁谤之意,指的是毁了宋的名声,并非lsquo;杀宋。杀宋的建议是应而不是洪反复提出的,洪在接到应的建议前许愿lsquo;毁宋酬勋,其实是以此催要应某答应提供却迟迟不寄去的宋的刑事犯罪证据,好在袁面前交差。[176]思公对此予以应和,认为言之有理。[177]
    需要指出的是,洪述祖原电所用乃燬字,而非毁字。张永和芦笛用毁字解释燬字,完全不具有说服力。洪述祖试图将燬毁二字混为一谈,也是狡辩。查《辞源》,燬有二意,一谓烈火,一谓燃烧。[178]再查《汉语大字典》,燬有四意:火,烈火;日中火;燃烧,焚毁;同lsquo;毁,毁坏。[179]由此可知,燬字并无毁谤或损毁名誉之意。退一步讲,就算燬字可解释为毁人名誉,也不能否认该字还有焚毁毁坏之意,究竟应做何解,还应看其语境。洪述祖在3月13日电说出燬宋酬勋位之前,已经于3月6日函中以除邓并登其死耗为例,向应夔丞明白指出对宋乘机下手可以作为一种选择,因此,此处燬宋指杀宋已毫无疑义。倘若燬宋是指损毁宋之名誉,则此处便不需要讲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因为自2月2日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冬电以来,洪、应二人早就在谋划购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以毁宋名誉了。所谓相度机宜,其实是与3月6日函中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相呼应。因此,燬宋酬勋位,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其实是洪述祖更明确地向应夔丞下达了指令:如果宋有激烈之举,就可乘机下手,条件是酬应以勋位。这样一来,宋教仁的命运就主要掌握在了应夔丞手中,因为,何为激烈之举,何时乘机下手,就看应夔丞如何判断了。当然,京师高等审判厅也没有采纳洪述祖的诡辩,二审判决书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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