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也有认同袁、赵或政府解释者。如超然百姓姚之鹤仔细分析宋案证据后认为,洪、应二人函电中所讲许多事属于互相欺骗,互相要挟,并不可靠,燬宋酬勋位即其中之一。他说:
盖群小聚谋,本无真面目之可言,且必各有所挟,以尽驱策之用。洪之假政府以哄应,犹应之假南方党会以哄洪,互为表里,亦即互相要挟。以应、洪两犯往来函电对核之,应之张扬南方声势,如第十件之购取孙黄宋劣迹,第念一件第三款之去宋必摒〔拼〕当家产二十余万各等语,何一与事实相符。即小而言之,三月十一、十三等日《时报》登载宋钝初演说驳论,观四月二十七日该报之声明云并非受应犯之意而登载,而检第二十一件第二款,竟有嘱令登记〔转〕之语,则应犯又藉此居功以报告洪犯矣。幸该函因宋案一并发布,故《时报》得以自白耳,否则《时报》非一嫌疑犯乎?故由此点推之,应、洪二犯之函电,其所隶事实,大半不可依据,而此电酬勋之语,亦其一也。且洪犯之善作大言以欺人,又尝受衣钵于应犯矣。检第二十三件洪致应函,嘱其具一条陈,而其中即有种种张扬之语。天下有善于教人作贼之人,而自己不能行窃者乎?无是理也。[187]
平心而论,袁、赵的辩解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政府在授勋一事上也的确存在无视稽勋局、擅授勋位等问题,[188]难怪徐血儿等根本不相信袁、赵的辩解。但徐血儿等的批驳毕竟又主要是以袁、赵欲对付国民党为前提演绎出来的,颇多假设性分析,因此反不如超然百姓姚之鹤从宋案证据中所见应、洪互骗情节出发,判断酬勋位不由中央授意,更具有说服力。
就案情发展而论,洪述祖产生杀意后,曾在袁世凯前试探可否收拾反对党一二人,结果被袁否决,而以他和赵秉钧并不融洽的关系,又不可能就杀宋事寻求赵的支持,则他于3月13日致应夔丞电中提出燬宋酬勋位,就应当是假托中央授意。而通过分析洪述祖3月13日电,我们也可以看到,所谓燬宋酬勋位并非袁世凯的既定承诺,而是洪述祖为了应对应夔丞索取回报抛出的一个诱饵。不仅如此,从洪述祖将购买公债一事交财政长核办可知,袁世凯连应夔丞要求低价购买公债事前也不知情,这就更加有力地证明了袁世凯并非燬宋酬勋位的幕后主使。关于这一点将会在第五章详细讨论。
至于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忽然想到将燬宋与酬勋位联系起来,也是有缘由的。如前所述,早在1912年9月下旬洪述祖经张绍曾介绍南下与应夔丞结识之初,勋位(或勋章)问题就已成为洪、应二人交流的一个话题。洪述祖返回北京后,于当年10月24日给应夔丞的第一封信中就写道:吾弟手函望补寄,因要叙勋,非如此不可也。[189]洪要应补寄手函,意思是要应亲笔写出自己的履历,讲述自己的功劳,这是叙勋的需要。此事在当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另外一函中也曾提到过,[190]为此应夔丞写了两份革命履历,并请洪述祖改润。1913年1月10日,应夔丞在北京还曾呈文大总统,请求对会党人士论功行赏,但由于稽勋局和陆军部为此事互踢皮球,事情未能办成。[191]其事距洪述祖3月13日电提出燬宋酬勋位不过一个多月,因此,应夔丞看到这五字并不会感到突兀,反而会觉得洪仍将叙勋一事放在心上。应夔丞知道,酬勋位绝非洪述祖之权力所能办到,若非中央的意思,洪述祖怎敢做此承诺。而洪述祖将酬勋位与燬宋联系起来,则又让应夔丞相信,燬宋乃中央的意思,中央因其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损毁宋教仁声誉未果,故而改为杀宋,并以酬勋位作为回报。应夔丞被捕后,曾于1913年4月3日在捕房写一密信给内务部次长言敦源,托其律师海司(即爱理思或爱理斯)及翻译带信到北京椿树胡同言敦源的住所商量营救办法,信中就有此案无论如何,供状证据决不与第三人有所干涉的,死则可,累人则万无此理等语,[192]可证应夔丞始终认为刺宋是中央的意思,故他以不牵连洪述祖以外第三人为言,以求得言敦源对他的营救。
八 应所谓若不去宋的确切含义
在3月13日应夔丞给洪述祖的信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第三项内容,是直接回应洪述祖3月13日电文中燬宋酬勋位指示的,内容如下:
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但事关大计,欲为釜底抽薪法,若不去宀木,非特生出无穷是非,恐大局必为扰乱。虽中间手续,无米为炊,固非易易,幸信用尚存,馀产拼挡,足可挪拢二十余万,以之全力注此,急急进行,复命有日,请俟之。[193]
此处功赏一层,夔向不希望,不过是客套之辞,或假意表示。若应夔丞真是向不希望功赏,也就不会有前文所述应夔丞向洪述祖提供革命履历,以及呈请大总统论功行赏之举动了,盖勋位在吾人观之,固毫无价值,而在应、洪观之,则以为至尊至荣之物,莫逾于此。[194]应夔丞愿去杀宋,酬勋位之赏不能说毫无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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